事项名称 | 社区公共户登记户口 | 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 窗口办(20个工作日) | |||
暂不支持网上办 | ||||||
受理部门 | 派出所 | 结果文书 | 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申请 条件 | 在本地无自有房屋,且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社区公共户落户: 1.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大学生落户政策且户口不在武汉市或滞留在学校集体户、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在武汉无自有房屋,所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租(借)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2.非本市户籍人员通过人才引进、工作调动人员及随迁家属,在武汉市无自有房屋且住房为租(借)住,单位无集体户的,迁入时可在租(借)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3.武汉市户籍人员,因房屋出售或拆迁需迁出原户籍地,且在市内无自有房屋的;因离婚需迁出,且在市内无自有房屋的,应在户籍地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4.户籍已注销,拟恢复户口人员,原户籍地或安置地不具备落家庭户、集体户条件,且在市内无自有房屋的,应在原籍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5.已在社区公共户落户人员的新生婴儿。 6.无户口人员需在社区公共户落户的。 7.已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现不在该单位工作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工作单位集体户,现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迁至户籍地派出所社区公共户。 | |||||
办理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鄂公安规〔2022〕1号)。 | |||||
所需材料 |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当事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3.当事人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4.当事人书面承诺(承诺在武汉没有自有房屋;若购买了商品房,将按规定将户口迁往房屋所在地,并随迁公共户中同户子女); 5.其他证明件: (1)单位无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就业证明。 (2)已办理人才引进、工作调动人员及随迁家属,应提供相关入户证明材料;随迁家属《户口簿》及身份证;随迁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抚养协议(法院判决书),父母双方手写签名的同意迁移意见书。 (3)原房屋出售或已拆迁的武汉市户籍人员,应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拆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4)因离婚需迁出的,应提供《离婚证》。 (5)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落户按相关业务办理并提供所需材料。 | |||||
办理 流程 | 窗口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派出所办结 | |||||
相关要求 | 1.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汉就(创)业,经审批同意在“社区公共户”落户的,无需社区民警签署意见。 2.已在我市社区公共户落户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迁至另一社区公共户。 3.已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新城区社区公共户落户的,可再次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开发区、中心城区落户。 4.已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开发区社区公共户落户的,可再次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中心城区落户。 5.已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中心城区落户,要求迁往其它区的;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开发区落户,要求迁往其它开发区或新城区的;通过大学生落户政策在新城区落户,要求迁往其它新城区的,均按市内迁移规定办理。 6.已在社区公共户落户,要求迁至本区内其它社区公共户的,一律不予办理。 7.“本地”是指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同一区域内。 8.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 10.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11.自有房屋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房、还建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包括下列材料之一: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继承、受赠房屋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合法有效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农村地区自建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②农村土地确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还建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③还建补偿协议、选房登记表和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福利房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②房管部门签发的“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 12.申报材料上的人员信息须一致,不一致的需变更、更正后再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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