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洪环罚〔2025〕1号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武汉市盛世王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布斯 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武汉市盛世王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布斯 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2025〕1号
武汉市盛世王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布斯 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F60BG1W
地址(住址):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沙湖港北路与三公路交汇处西北角沙湖港北路停车场项目地上一、二层配套商业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店内烤漆房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未安装活性炭过滤。
本案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福布斯 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2月2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20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及现场情况;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张(2025年2月20日拍摄),证明现场情况;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6日),证明对你单位调查的具体情况;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高辽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熊晓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资料(2025年2月26日),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法关系;
5、《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2025〕2 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2月27日),证明我分局于2025年2月27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已签收决定书的情况;
6、《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福布斯 分局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3月10日),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完成改正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分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3月12日签收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表(四十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相关规定(你单位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具体裁量如下:1.“对环境影响程度:两年内违反次数0次”,裁定“0%”;2.“整改情况: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裁定“0%”;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裁定“0%”;4.“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无”,裁定“0%”。),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分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六十 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
2025年3月19日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