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无 | 信息分类: | 卫生、体育 |
|---|---|---|---|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序号 | 公开事项 | 处罚依据 |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 网上投诉渠道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 | 实施对象 | 法定办结 时限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 咨询电话:027-87753020 办公地址: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文治街494号 投诉方式: 市长热线027-12345。 | 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卫生健康局及各街道 | 法定机关赋权机构 | 自然人、法人 |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
依申请公开
鄂公网安备 420111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