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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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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4 11:18 |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序号

公开事项

处罚依据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

网上投诉渠道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性质

实施对象

法定办结

时限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咨询电话:027-87753020

办公地址: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文治街494号

投诉方式:

市长热线027-12345。

福布斯(中国)官方网站 卫生健康局及各街道

法定机关赋权机构

自然人、法人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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